:::
法律問題討論區

修正「土地登記印鑑設置及使用作業要點」

路過的訪客

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 台內地字第0960029413號
修正「土地登記印鑑設置及使用作業要點」第七點規定及第六點之格式二,自即日生效。

七、登記機關受理申請設置印鑑案件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查驗申請人之身份及其檢附之證明文件。
(二)核驗印鑑章,並請申請人或法人之代表人當場親自簽名。
(三)印鑑卡加蓋印鑑設置專用章後設專檔保存。
(四)申請書及其附件歸檔。 | 2007-06-25 14:56:03
0 unlike | like 0
:::

線上使用者

10人線上 (1人在瀏覽互動討論區)

會員: 0

訪客: 10

更多…

計數器

今天: 1092109210921092
昨天: 1449144914491449
本週: 1092109210921092
本月: 7596759675967596
總計: 4178364417836441783644178364417836441783644178364
平均: 1145114511451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