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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討論區

有關「尚未報備成立」之二個以上公寓大廈可否逕予合併成立一個管理委員會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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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民國96 年10 月23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60806537 號函

說明:按「有關已報備成立之二個管理委員會,如其為二個比鄰之公寓大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合併為一個管理委員會,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七條(修法後為第二十五條至第四十條)規定成立合併之管理組織及執行管理維護事務。」為本部八十八年十二月七日台八八內營字第八八七八一八七號函(如附件)所明釋。故各公寓大廈相互比鄰合併成立一個管理組織時,雖未個別報備成立管理組織,仍須經個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作成決議同意合併後,再召開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一個管理組織。 | 2008-02-13 20: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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