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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稅務法律] | 2009-01-23 | 點閱數: 3085

臺南市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或土地被徵收後,自完成移轉登記或領取補償地價之日起,2年內重購合於同條規定的土地,得申請退還其已納的土地增值稅,而且沒有次數的限制。是以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經依該條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者,該重購的土地屆滿5年如再行移轉後又重購土地,仍得依同條規定,申請退還其已納的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台南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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