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詢問於96年賠錢出售房屋,該筆損失於申報96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否列報為財產交易損失?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說明,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可列報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扶養親屬之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其每年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為限。當年度如未列報財產交易所得,縱使有財產交易損失,也不得列報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但如果發生財產交易損失年度,適巧無財產交易所得可供扣除,或財產交易所得小於財產交易損失,致不足扣除者,仍然得於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至於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14條第1項第7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發生財產交易損失,應妥為保存相關證明損失之文件憑證,俾供日後查核,以維護本身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