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自有房屋無償借予候選人做為競選總部使用,應留意所得稅法有關「自有房屋無償借與他人使用」之規定。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將自有房屋無償借予候選人做為選舉期間之競選總部使用,應留意所得稅法有關「自有房屋無償借與他人使用」之規定,以確保自身權益。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又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8條規定,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使用者,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竣公證。是納稅義務人將自有房屋無償借予候選人做為競選總部使用者,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理公證,為維護納稅權益,請妥善保存上述資料,以備嗣後國稅局免予核課租賃收入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