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2007-08-17 · 訪客 · [媒體新聞] · 點閱數:3391
除遺贈稅將要「減稅」外,根據大法官解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範圍已擴大至1985年6月4日以前的婚姻關係,若能善用這項規定,也可省下不少遺產稅。
除遺贈稅將要「減稅」外,根據大法官解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範圍已擴大至1985年6月4日以前的婚姻關係,若能善用這項規定,也可省下不少遺產稅。
根據民法第1005條規定,夫妻無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民法第1030條之一則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婚後財產較少一方可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被請求的部分即非遺產稅課徵範圍。
舉例而言,李先生死亡後遺留財產5,000萬元,其中2,000萬元屬於婚後財產;李太太于先生死亡時,所擁有的財產為1,000萬元,其中婚後財產為900萬元。因此,李先生與李太太的財產差額為1,100萬元。
在此情況下,李太太在李先生死亡後,就可以生存配偶的身份,向國稅局主張550萬元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如此一來,即可自李先生的遺產總額5,000萬元中,扣除550萬元後再計算遺產稅。
根據財政部發佈的解釋令,生存配偶向國稅局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已經不用再檢附法院判決書件或全體繼承人同意書;但須在一定期限內行使,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兩年間不行使,或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該權利就會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