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公告96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殘障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
2006-12-21 · Matt CHEN · [媒體新聞] · 點閱數:3075
財政部近日將公告96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殘障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其額度與課稅級距與95年度相同,分別如下:
一、 免稅額:每人77,000元;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其免稅額為115,500元。
二、 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46,000元;有配偶者扣除92,000元。
三、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78,000元,其申報之薪資所得未達78,000元者,就其薪資所得額全數扣除。
四、 殘障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77,000元。
五、 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級別 課稅級距(單位:元) 稅 率
1 0-370,000 6%
2 370,000-990,000 13%
3 990,000-1,980,000 21%
4 1,980,000-3,720,000 30%
5 3,720,000以上 40%
財政部表示,所得稅法第5條及第5條之1規定,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殘障特別扣除額的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的指數上漲累計達3%,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課稅級距的金額遇上漲累計達10%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由於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殘障特別扣除額的額度係於95年度調整,而96年度依據行政院主計處發佈94年11月至95年10月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104.00,與上次(95年度)調整所適用之物價指數103.05相較,上漲0.92%,未達3%之調整標準,故仍維持95年度之金額。
至於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的額度上次係於86年度調整,96年度消費者物價指數104.00,與上次(86年度)調整所適用之指數95.65比較,上漲8.73%,未達10%的調整標準,所以96年度課稅級距的金額,免予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