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提供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其租賃所得課稅規定。
2006-10-06 · 訪客 · [媒體新聞] · 點閱數:3498
有納稅義務人詢問關於將房屋無償借給他人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為何會被設算租賃所得課稅,有納稅義務人詢問關於將房屋無償借給他人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為何會被設算租賃所得課稅,或者租給他人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已經依照租賃契約書、扣免繳憑單申報租賃所得,為何還會被國稅局調整補稅。該局說明如下:
一、 依照所得稅法規定將房屋借給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雖然是無償借用,仍然要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申報綜合所得稅。而所謂「他人」,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所以如果房屋不是自己、配偶或直系親屬個人營業或者執行業務使用,依法是要設算租賃所得。
二、若出租約定的租金,顯然比當地一般租金水準低,稽徵機關依稅法規定就可以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調整計算租賃收入。所稱當地一般租金,是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蒐集租金資料訂定,報財政部備查後發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