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因贈與移轉而發生的土地增值稅,可否自贈與總額中扣除?
2006-11-28 · Matt CHEN · [媒體新聞] · 點閱數:3141
林先生來電詢問:不動產因贈與移轉而發生的土地增值稅、契稅及監證費,可否自贈與總額中扣除?
南區國稅局表示,不動產因贈與移轉而發生的土地增值稅、契稅及監證費,實際上由受贈人自行繳納者,該筆款項可自贈與總額中扣除後再計課贈與稅。如果上述稅費依法雖應由受贈人繳納,但實際上是由贈與人出資代為繳納者,那麼贈與人所代繳的各項稅費,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的規定,應以贈與論,併入贈與總額計算,至於所繳納的各項稅費,仍可自贈與總額中扣除。
舉例來說,父親贈與土地給兒子,假設土地價值(公告現值)為1,000萬元,應納土地增值稅款300萬元確由受贈人(兒子)以自己財力繳納,那麼贈與總額就只是贈與土地的價值1,000萬元;但如果父親代為繳納或是兒子未成年無法舉證繳納稅款的資金來源時,該筆土地增值稅款就必須併入贈與總額,就此例而言,贈與總額為1,300萬元。此外,無論是前者或是後者的情況,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款均可自贈與總額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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