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給予之補償等變動所得,得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2006-10-26 · 訪客 · [媒體新聞] · 點閱數:3559
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 …… 因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77 條規定,給予之補償等變動所得,得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國稅局表示:按「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 …… 因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77 條規定,給予之補償等變動所得,得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為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3 項所明定。次按「佃農因地主收回『三七五』耕地,取得以土地抵充土地申報地價三分之一補償費,應以該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所屬年度為取得年度,依法課徵所得稅;並以該取得年度之土地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時價折算補償費。」「被繼承人 ××× 所遺公有耕地承租權,毋須課徵遺產稅,俟將來政府依法撥用或終止租約,給予承租人補償時,再行課徵其綜合所得稅 …… 此項補償費與三七五租約補償費之性質相同,毋須就該承租權課徵遺產稅,俟將來終止租約給予承租人補償時,再行課徵其綜合所得稅。」為財政部 66 年 5 月 11 日 台財稅第 33065 號函及 74 年 9 月 4 日 台財稅第 21552 號函所明釋。
該局舉例說明,經查轄內 張君於 91 年繼承父親之三七五租地權,地主 陳君終止租約以土地抵充土地申報地價三分之一補償費,該土地所有權於 91 年間移轉登記予 張君、 連君及 林君 3 人(持分各三分之一),原查依該土地公告現值 833 萬餘元之三分之一折算補償費 277 萬餘元,並以半數核定 張君其他所得 138 萬餘元,歸課綜合所得稅,並處罰鍰 13 萬餘元。申請人不服,申請複查。經該局複查結果,依首揭規定,原核定並無違誤,應予維持。
該局呼籲:被繼承人所遺三七五耕地承租權,毋須課徵遺產稅,俟將來終止租約給予承租人補償時,再行課徵其綜合所得稅。有所得應誠實申報,漏未申報者,經查獲除補徵稅款外,並處罰鍰,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