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基準日前因拍賣取得土地應負擔當年度地價稅
2006-10-17 · 訪客 · [媒體新聞] · 點閱數:3117
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每年8月31日)前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每年8月31日)前,因拍賣取得土地,無論承買人是否於該日前辦妥登記,皆應負擔當年度地價稅。
目前地價稅每年徵收一次,以8月31日為納稅基準日,該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該年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另依民法規定,因強制執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不以登記為要件,而且強制執行法亦明定,拍賣之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也不以登記為要件,在拍賣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買受人對該不動產,即負有繳納稅捐之義務。因此納稅義務基準日前,因拍賣取得土地,即應負擔當年度地價稅。
提醒納稅義務人,收到各稅繳款書,應依限繳納,以免被加徵滯納金,甚或被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