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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家人不動產 電子報 第22期

 ◎ 訂閱網址:http://efamily.estate.tw  ◎發報期間:每月1日 / 16日 ◎ 發報日期:2009-02-17
 ◎ 主編:上德土地代書事務所 台南市永康區中華路472號5樓 +886 (0)6 3021 333
專辦:土地登記、土地變更、祭祀公業、寺廟登記、法人登記、親屬信託、贈與繼承、節稅規劃、資產管理、共有分割

《[生活相關]》《保險》國人投保旅行平安險注意事項 金管會提醒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今年春節假期長達九天,國人除了旅遊行程的規劃、旅遊資訊的蒐集、各項旅遊用品的準備之外,建議事先購買旅行平安保險,讓在旅遊期間能享有完善的保障。消費者除可事先透過保險公司各種通路購買外,出國時尚可於出發前直接在機場保險櫃臺辦理投保,並在投保手續完成後要求保險公司依消費者所留的地址寄送保單,手續可說是相當快速與簡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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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律]》共同出資購地,未具名者於售地取得利益時,應課徵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數人共同出資購地,由其中一人出名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嗣后土地出售收取價金依出資比例分配予各出資人,未具名出資人收取超過原出資額及相關費用後之利益,應課徵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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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律]》繼承人5年內將繼承之免稅農地與他人農地等值交換,已不合免稅要件,應追繳遺產稅

本局表示,遺產中之農業用地,經稽徵機關免徵遺產稅後,繼承人如繼續經營未滿5年,與他人(非土地共有人)之農地等值交換,並就交換後之土地繼續經營農業生產者,仍應追繳應納稅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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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律]》被繼承人遺留之債權及抵押權於死亡時已罹消滅時效者,申請繼承登記時,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之適用

被繼承人之債權及抵押權於死亡時,已罹消滅時效者,已非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產,免計入遺產課稅,申請人辦理繼承登記時,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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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律]》贈與直系血親都市計畫外特定農業區交通用地,不得免徵贈與稅

直系血親間贈與都市計畫外經政府開闢供公眾通行之道路用地,尚無免徵贈與稅規定,自不得免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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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律]》農業用地墊高原地價計徵土地增值稅以整筆土地均作農業使用為要件

臺南市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有關「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之認定,應以該農業用地於89年1月28日土地稅法修正生效時,整筆土地均作農業使用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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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律]》違章建築物拆除完竣後,務必向稅務局申辦註銷或更正房屋稅籍

臺南市稅務局表示,違章建築物無論係由相關權責單位強制拆除或自行拆除(全部或部分樓層),房屋納稅義務人應於該建築物拆除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註銷或更正房屋稅籍,即可停止課徵全部或部分之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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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相關] 》精明購屋人 20年省息百萬

為提振房市買氣,政府三大購屋補助方案,牛年全面出籠,力掀優惠狂潮,銀行主管指出,精明購屋人一定要申請「2000億版房貸」,搭配「住宅補貼」、或是「青年安心成家專案」,20年下來,估計省息近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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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律]》分割後整筆土地均作農業使用者可墊高原地價計徵土地增值稅

臺南市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有關墊高原地價之規定,其「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之認定,應以該農業用地於89年1月28日土地稅法修正生效時,整筆土地均作農業使用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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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新聞] 》國有財產局招標公告

國有財產局南區辦事處本日新增招標公告

單位

年度

批號

種類

公告日期

開標日期

南區辦事處

98

2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98-02-05

98-02-19


《[政府新聞] 》國有財產局招標公告

國有財產局南區辦事處本日新增招標公告
單位
年度
批號
種類
公告日期
開標日期
南區辦事處
98
2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國有土地
 98-02-12
 98-02-26


《[稅務法律]》土地合併出售其中不屬房屋基地部分不適用自宅用地稅率

臺南縣稅務局表示:數筆土地合併後,其中部分土地在合併前不屬房屋坐落基地,該部分土地可否一併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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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律]》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免課贈與稅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6款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無須課徵贈與稅,但贈與人若於贈與事實發生後2年內過世,該贈與之財產應依同法第15條規定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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