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
_MI_TADNEWS_NEWSPAPER

e家人不動產 電子報 第2期

 ◎ 訂閱網址:http://efamily.estate.tw  ◎發報期間:每月1日 / 16日 ◎ 發報日期:2008-03-15
 ◎ 主編:上德土地代書事務所 台南市永康區中華路472號5樓 +886 (0)6 3021 333
專辦:土地登記、土地變更、祭祀公業、寺廟登記、法人登記、親屬信託、贈與繼承、節稅規劃、資產管理、共有分割

《[政府新聞] 》國有財產局將自 97 年起分年收回遭濫墾、濫建之國有非公用山坡地


依行政院核定之「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規定,山坡地之違法濫墾、濫建應限期廢耕、拆除;對於願意積極配合廢耕、拆除者,給予適當之救助。嗣行政院 經濟建設委員會依上述行動計畫於 96 年 4 月間核定「國土保育範圍內現有超限利用、濫墾、濫建限期拆除、廢耕執行計畫」及「違法濫墾濫建地區鼓勵人民配合返還林地拆除濫墾、濫建執行計畫」,由國產 局及林務局等機關就經管位於山區等國有土地遭違法濫墾、濫建部分執行限期廢耕、拆除作業,收回亟需保育造林之國有土地進行造林復育,以達國土保安目的。

「國土保育範圍內現有超限利用、濫墾、濫建限期拆除、廢耕執行計畫」,執行期間 97-99 年,對於中、高海拔山區遭非法濫墾、濫建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國產局將限期行為人廢耕及拆除地上物,不配合者,該局將透過民事訴訟等方式排除,收回國有土 地。 3 年預計執行 1,932 公頃 。 97 年預計執行 588 公頃 。

「違法濫墾濫建地區鼓勵人民配合返還林地拆除濫墾、濫建執行計畫」,執行期間亦為 97-99 年,國產局將針對中、高海拔山區國有非公用土地遭占墾、占建達 10 年以上、未曾進行訴訟程序之標的辦理公告,符合資格之佔用人得於公告期間內提出自願配合廢耕、拆除終止佔用交還土地之申請,經該局審查符合規定者,依每戶 佔用面積, 1 公頃 發給救助金 20 萬元,超過 1 公頃 者,每公頃發給 5 萬元,最多發給 3 公頃 30 萬元,面積不足 1 公頃 者按比例核發。本計畫目的在於以和平方式收回佔用地,並減少訴訟成本。 3 年預計執行 581 公頃 。 97 年預計執行 176 公頃 。

■ 【 2008/02/04 國有財產局 發佈 】

 


《[政府新聞] 》稅務快訊》安南稽徵所 大送icash卡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表示:凡設籍轄內民眾自96年6月1日起至戶政事務所申請之自然人憑證或向財政部審查通過,得參加97年電子報稅憑證發放作業之金融機 構申辦金融憑證者,可備齊以下文件至該所六樓兌領統一超商推出之「icash卡」(不儲值現金)乙份,兌完為止:
一、自然人憑證或金融憑證。
二、戶籍證明 文件。
三、97年兌領者,以97年統一發票收執聯正本10張,或轄內96年1,000元以上特定繳費收據(限正本)兌領。



《[不動產相關] 》信託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受益人享有之信託利益權利價值或所得額,由信託受託人負擔納稅義務。

本轄納稅義務人林君來電詢問:

張君96年1月與林君訂立信託契約,張君(委託人)將財產移轉予林君(受託人)管理、運用及處分,該信託財產於96年信託期間經林君妥善管理及運用產生收入,惟信託受益人不特定,就該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受託人林君有無轉開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繳納稅捐之義務?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受託人應於所得發生年度,按所得類別依本法規定,減除成本、必要費用及損耗後,分別計算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者,其於所得發生年度依前2項規定計算之所得,應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於第71條規定期限內,按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其依第89條之1第2項規定計算之已扣繳稅款,得自其應納稅額中減除;……」為所得稅法第3條之4所規定,故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者,應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就信託財產發生收入年度,依同法第3條之4第1項及第2項計算之所得額,於次年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以扣繳率20﹪由受託人申報納稅。
是以林君為例,因受益人不特定,林君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之4第1項及第2項規定,計算各受益人之信託所得額,並於97年5月1日至5月31日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以林君為納稅義務人,按20﹪扣繳率申報繳稅。其依第89條之1第2項規定計算之已扣繳稅款,得自其應納稅額中減除。另該信託財產運用所獲收入如係配發之現金或股票股利或盈餘之收入,應以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為準。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不適用所得稅法第3條之1規定,亦不得自依同法第3條之4第3項規定計算之應納稅額中減除。高雄市國稅局另補充說明,上開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者,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申報納稅之稅負為最終稅負,嗣後受益人確定,受託人交付該信託所得予受益人時,尚無再將信託所得歸課受益人所得問題。

新聞稿提供單位: 審查二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柳秀英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8450


《[不動產相關] 》法院拍賣之土地,原所有權人得申請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屏東縣稅捐稽徵處表示,不少民眾因無力負擔貸款或償還卡債,致房屋、土地被法院拍賣,被拍賣之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拍定日在該處辦竣戶籍登記,且前一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而本人未曾享受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者,如拍定時先按一般稅率扣繳土地增值稅,稅捐處會以雙掛號通知原所有權人得於文到次日起30日內檢具相關資料提出申請,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該處提醒民眾,經法院拍賣土地之價款若已扣繳土地增值稅,嗣後如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致有應退還稅款時,並不是退還給土地所有權人,而是退給執行法院依債權重新分配,因優惠稅率一生僅能享受一次,所以為維護自身權益,申請是類案件時應審慎考慮。


《[不動產相關] 》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買賣或贈與訂立契約免繳納印花稅

因訂立買賣、贈與、分割不動產契約並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應繳納印花稅。但是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移轉申報契稅時,依財政部規定並不需貼印花稅票。
屏東縣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如果未向所轄地政機關辦理保存登記,日後即無法向地政機關申請所有權移轉變更登記,則此類房屋因移轉申報契稅時,就不屬於印花稅的課稅範圍,依規定不需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法律]》房屋無償借與他人使用之證明及相關課稅問題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以自有房屋出租,其租金收入應申報綜合所得稅,若係無償借與他人使用,必須訂立無償使用契約,同時到法院公證,且須符合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條件,才可以免設算租賃所得。

該局說明,按現行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第5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財產出租,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該局受理納稅義務人甲君94年度綜合所得稅事件複查案,主張自有房屋係無償提供予前夫乙君經營裝潢行使用,並無收取租金等情事。經該局以係爭房屋既有商號設籍營業,亦為甲君所不爭,依前揭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設算租賃收入,申經複查結果,仍未准變更。

該局強調,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所以,個人把房屋借給「他人」作營業使用,或借給醫師、會計師等執行業務者使用,雖然是無償借用,仍然要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申報所得稅。至將房屋無償借與非營業或執行業務的其他個人作住家使用,必須提出雙方當事人訂立之無償借用契約,該契約須經雙方當事人以外的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經法院公證,否則仍應該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申報所得稅。上面所提到的「他人」是指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而言。

該局指出,另有一種情況亦相當普遍,即公司股東將自己所有房屋供公司使用,雖未收取租金或押金,仍要按照上述的規定計算租賃收入;同時如經約定由公司負擔該房屋之稅捐者,仍視同租金,惟此類約定由借用人代付之費用,既未給付與出借人,可免予扣繳稅款,但應申報免扣繳憑單,由出借人併計租賃收入,申報所得稅。又公司借用上述房屋期間,因借用人使用而代付之水費、電費、電話費及因借用人使用而發生之修繕費,如非變相對出借人為補償者,得按其支出科目列支,並免視為出借人之租金收入。

(聯絡人:法務二科鄭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11)


《[稅務法律]》綜所稅未申報案件經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收到綜合所得稅未申報核定通知書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 扣除額。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個人綜合所得稅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第1項第2款第2目列舉扣除額之規 定。
另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書中未列舉扣除額,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者,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又第2項規定, 經納稅義務人選定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或依前項規定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於其結算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王君未辦理9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核定須補稅,王君收到核定通知書後,申請增列扶養親屬及列舉扣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該 局以王君增列之受扶養親屬符合所得稅法地17條規定,准予增列依其申請增列扶養親屬,惟依上開法令規定,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仍依標準扣除額核認。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限內如期申報,若要適用列舉扣除,應於申報書內填明。對於所得稅相關規定有不盡明瞭的 地方,可就近向轄區內之稅捐稽徵機關查詢。

(聯絡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大同稽徵所許股長;電話25853833轉500)


《[稅務法律]》稅單經大廈管理員收受,是否發生送達效力?

 

王君93年度綜合所得稅未辦理結算申報,經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依查得資料核定補稅並處罰 鍰,稅單經寄送王君戶籍所在地亦即其住居所,由該大廈管理員親自簽名並加蓋大樓管理委員會印章,依法應即生合法送達效力,王君不能以其未親自簽收領取稅 單,主張送達不合法。

該局表示: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集合 式大廈管理員性質屬全體住戶之受僱人,而大廈管理員代為收受稅單等信件,亦為其在僱傭關係存在下所從事的一項例行性工作,除非大廈管理員被限定不得代為收 受送達文書,否則大廈管理員收受稅單之日,即對納稅義務人產生合法送達之效力;至於該大廈管理員以何種方式將稅單交付予納稅義務人,應屬其內部作為,對於 送達效力,不生影響。

國稅局同時呼籲,納稅義務人收到稅單時,應注意所載繳納期限並依限繳納,逾限繳納每逾2日將被加徵1%滯納金,超過30天則會被加徵滯納利息,納稅義務人 不可不察,以維護自身權益。

如有疑問請洽: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徵收科李科長,聯絡電話:06-2298062 彙總編號:97031601


《[政府新聞] 》內政部公告自然人憑證有效期限於97年度到期者,可辦理展期3年

 

內政部自92年4月30日起開始正式核發自然人憑證,並依「政府機關公開金鑰基礎建設憑證政 策」規定憑證效期為5年。因此,自97年4月30日起將陸續出現5年有效期限屆滿情形;為確保憑證使用安全及提昇便民服務,內政部已於本(97)年1月2 日奉行政院核定:自然人憑證於本(97)年度陸續到期者,可辦理展期3年。

辦理方式為效期屆滿前60天可上網或赴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臨櫃辦理展期,效期屆 滿後3年內只能臨櫃辦理展期。相關展期作業規定,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將於2月底公告於自然人憑證專屬網站(http://moica.nat.gov.tw), 屆時請上網參閱辦理展期,以確保您的權益。

新聞來源:我的e政府

 


《[政府新聞] 》環保署公佈GIS系統上線,環保主題地圖供下載


環保署GIS系統(地理資訊系統)全新改版, 2月29日起以全新風貌,提供三度空間視覺效果的環保地圖免費下載。這項服務可協助各級學校製作教學所需的「圖說式」教材,也可讓一般民眾更容易掌握包括週遭的環境資訊 (環保GIS系統網址 http://edb.epa.gov.tw/epagdc2 )。

環保署表示,環保主題地圖種類多達十餘項共九十餘幅,地圖製作結合了地形資料,配色精美且套疊環保設施,可當作背景底圖使用。系統另導入高程地形參數,提供點、線、面三種地形分析資料,增加地形參數、地形剖面及虛擬實境(3D立體)的地形呈現,可提供各種環境管理工作的地形坡度、坡向參考資訊。

環保署同時開放各界透過應用程式介面(API)服務方式,包括水污染管制區、機車定檢站、資源回收廠等環境資訊在地理資訊中呈現,提供民眾購屋或檢視居家環境參考。

環保署指出,地理資訊系統在國內運用日益普遍,配合經建會「國家地理資訊系統建置及推動十年計畫」,將持續強化GIS系統功能,引進服務導向架構 (SOA),未來可透過網路提供更多相關環境資訊及地圖加值應用服務。

資料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媒體新聞] 》建材全面上漲 房價將漲逾5%


房地產建材全面上漲,購屋民眾首當其衝。台灣省建築開發商公會理事長穆樁松指出,房價將漲5%以上,其中低價房屋影響小,約5%至10%;高價房屋恐漲10%以上。

他指出,鋼筋昨天報價已漲到每公噸3萬1千元,玻璃從3月1日起漲1成;塑膠管線、銅線、鋁價、磁磚也全喊漲,建商蓋房子的成本預估漲20%。市場已傳出有不肖建設公司渾水摸魚,「賣400戶房子可能有300戶磁磚有問題。」

國民黨籍立法委員邱鏡淳表示,近來鋼筋、建材成本不斷上漲,「有錢還買不到鋼筋」,對建築業造成衝擊。他說,一般薄利多銷的業者只賺取15%毛利,現在一漲價全都吃光,他還聽到有工地因為這一波建材上漲要多支出8億元,已經快吃不消,因此明天立法院經濟委員會要針對建材漲價開會討論。

台灣省建築開發公會昨天舉行記者會,各縣市公會理事長對於建材近幾個月來狂飆大吐苦水,苗栗縣公會理事長黃文忠表示,鋼筋昨天最新報價已經漲到每公噸3萬1000元,加上3月1日起玻璃漲價、鋁窗也漲價,「看得到都漲、看不到的也漲」,造成房價一定要反映物價成本。

但房子漲價消費者未必願意接受,建築業者表示,現在如果銷售率超過五成的案子,才會考慮調漲價格。不過有些沒有漲價的業者,傳出渾水摸魚,施工品質不佳,賣400戶有八成的磁磚品質有問題,消費者抗議,業者本想拍拍屁股走路,但在公會介入協調下,才把磁磚全打掉重做。

新竹縣建商公會理事長徐榮聰說,在這波建材大漲價的時刻,「要睜大眼睛挑選永續經營品牌」,以免業者獲利率銳減的同時,用較差的品質來矇混過關。

台灣省建築開發公會理事長穆椿松表示鋼筋、銅價都在上漲,連工資也醞釀漲價,但大家都是摸著石頭過河,物價波動時代購屋、蓋屋風險越大,自住型應把握機會努力找到適合自己的家,有機會爭取到殺價空間,但一定也要慎選品牌。

 資料來源 / 聯合報 / 記者:林韋任 / 台北報導 /


《[媒體新聞] 》防刷卡機逃稅 稅局出新招


國稅局發現刷卡機交易逃漏稅新手法,多家公司註銷營業登記後,仍繼續使用刷卡機刷卡營業收費,或將刷卡機轉供他人使用。財政部已要求銀行收單機構改為每兩個月就要提供特約商的請款資料,並與各國稅局建立單一窗口,即時通報異常的信用卡交易情形,以加快查緝速度和提高查獲率。

公司以信用卡進行交易,有無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消費者,一直是國稅局的查稅重點。只要公司申請設置信用卡刷卡機,成為銀行收單機構的特約商店,銀行收單機構每半年就會定期將所屬特約商請款資料移送國稅局,以供國稅局查核公司有無未開立發票逃漏稅情形。由於國稅局歷年來嚴格把關,已經很少公司利用信用卡交易漏開發票逃稅。

但中區國稅局近來卻發現,不少公司已經申請註銷營業登記,但仍繼續使用刷卡機刷卡營業,或未主動向銀行終止使用刷卡機,而將刷卡機轉供他人使用,導致自已或他人漏開統一發票,涉嫌逃漏稅。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國稅局依刷卡銀行提供的資料調查結果,如果公司已停止營業登記,卻仍有信用卡交易,若不能舉證是將刷卡機轉供他人使用,將依營業稅法規定補徵營業稅,並處漏稅額一至十倍罰鍰。

另一方面,若經查明確有將刷卡機轉供他人使用的事實,雖然國稅局會改向實際營業者補徵營業稅並裁處罰鍰,但提供刷卡機給他人使用,縱然並無逃漏稅,卻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國稅局仍將視其情節輕重,移送檢調機關追訴刑責。

由於國稅局已發現多起註銷營業登記後仍繼續使用刷卡機營業,或將刷卡機轉供他人的案例,現在已要求銀行收單機構,對於註銷營業登記的公司,應主動解除特約商刷卡合約,財政部並要求特約商的請款資料,應由原來每半年,改為每兩個月提供一次,並增加提供實際收款人的帳號資料。另外,為加強管理異常特約商,各銀行收單機構及各地區國稅局也將建立單一窗口及緊急聯絡人機制,即時互相通報異常狀況。往後國稅局如發現已註銷營業登記,卻還有使用刷卡機的請款資料,將及時通報請收單機構,逕行終止特約商使用刷卡機,以有效遏阻不法。

【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http://udn.com/


《[稅務法律]》年贈與逾111萬 30日內須申報

 

台南市張先生詢問:贈與人每年贈與多少金額應申報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金額超過免稅額111萬元時,應在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戶籍所轄之國稅局申報贈與稅。如未依規定申報,經查獲有短報、漏報情事,除補稅外並按漏稅額加處一至兩倍罰鍰。基於國人習俗及法律不外人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6、7款即規定,配偶相互贈與財產及父母各自於子女婚嫁時贈送之財物價值在100萬元以內,應不計入贈與總額。惟結婚與贈與時點仍有其界定,目前國稅局稽徵實務上,係以結婚前後六個月內之贈與,才認定為婚嫁贈與。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稅務法律]》長住國外者 贈與境外財產免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應繳納贈與稅。」反之,如果他們贈與的是境外財產,就可免繳贈與稅。


至於「經常居住境外」的意義,指的是贈與行為發生前兩年間在台灣境內已經沒有國籍,且在台灣境內居住未滿365天。


另外,財政部在72年曾有一解釋函令,也加強了此法的概念,說明經常居住我國境外之個人,以境外銀行存款匯入國內投資、贈與限制行為能力之人,應免課贈與稅;即使受贈人未成年,而以其名義投資,便可免除遺產及贈與稅第五條第三款「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之適用。


現在我們來看一個例子。


刁春雄、刁春樹是住在台北縣樹林的兄弟,大哥春雄由於書唸得不多,在台工作一直不如意,因此民國65年決定移民阿根廷;弟弟春樹一直住在台灣,同時照顧年邁的雙親。


幾十年下來,春雄在阿根廷經營農場的生意一帆風順,又成立數家加工廠,反成為富豪。


由於長年旅居阿根廷,他取得阿根廷國籍,為了便利工廠經營以及取得各項優惠權,於是聲明放棄中華民國國籍。


弟弟則一輩子皆為公務員,兒子已到適婚年齡,卻沒有房子可供結婚。春雄為感激春樹代盡孝道,乃由阿根廷匯款,約等同於新台幣2000萬元給姪子購買新屋。


稅捐機關由財稅資料中心財產總歸戶資料中發現,春樹的兒子才剛滿25歲,卻有能力購買公告現值一千多萬元的房地產,評估依其能力應屬不可能,所以發函通知要求補充說明。


但國稅局經取得匯入款之資金證明後,因為該資金來源為外國,且匯款人非中華民國國民,不構成贈與情事,乃將本案簽結。


由此可見,凡接受非中華民國國民或非經常居住中華民國者,以境外財產贈與的納稅義務人,免課贈與稅,然而應該妥善保留完整的結匯單據;此外如果「非經常居住」、「以境外財產」此兩條件有一不具備,依然是要課贈與稅的。


【聯合報╱呂旭明(安永會計師事務所聯合執業人)】
 


 ◎ 主編:上德土地代書事務所 台南市永康區中華路472號5樓 +886 (0)6 3021 333
專辦:土地登記、土地變更、祭祀公業、寺廟登記、法人登記、親屬信託、贈與繼承、節稅規劃、資產管理、共有分割
本電子報智慧財產權屬於「上德土地代書事務所」,相關新聞來源為各相關單位所有,其新聞內容若有錯誤或遺漏,請逕洽原相關單位。
本電子報採用創用 CC「姓名標示-禁止改作-非商業性」授權條款臺灣 2.5 版授權散佈,歡迎在不變更內容的前提下,以任何形式重製與散佈本報,但必須遵守下列義務:
(1) 不得為商業目的之利用;
(2) 必須標明本電子報智慧財產權屬於「上德土地代書事務所」;
(3)完整引用本著作權說明。
 授權條款全文請見: 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sa/2.5/tw/legalcode
授權條款簡介請見: 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sa/2.5/tw/deed.zh_TW
若欲為上述授權範圍以外之利用,請與「e家人不動產」 聯絡。
 若欲訂閱或取消本電子報,請至以下網址:http://efamily.estate.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