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訪客 - [稅務法律] | 2009-03-03 | 點閱數: 5574

房屋稅籍資料係為課徵房屋稅之依據,稅務局核發之「房屋稅籍證明書」或相關稅籍資料,係屬課稅資料,僅供證明課徵房屋稅之內容;其房屋稅籍之納稅義務人名義,旨在證明對房屋稅納稅義務之履行,而房屋稅籍設立日期或起課年月,係表示設立稅籍資料及開始課徵房屋稅之日期,並不作產權、建築日期或其他證明使用。
許多納稅義務人常要求在「房屋稅籍證明書」中更改原始設立稅籍之納稅義務人名義或設籍日期等資料,藉以向其他機關申請案件時,作為房屋產權及建造完成日期之認定文件,然由於上開稅籍記載不能任意變更,為免納稅義務人為此前往該處辦理徒勞無功,稅務局特別提出上開說明,並強調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仍應依法報繳契稅或提示產權證明文件為之。

資料來源:台南縣稅務局

網友個人意見,不代表本站立場,對於發言內容,由發表者自負責任。
發表者
樹狀展開
:::

線上使用者

7人線上 (1人在瀏覽本站消息)

會員: 0

訪客: 7

更多…

計數器

今天: 631631631
昨天: 1574157415741574
本週: 631631631
本月: 2580825808258082580825808
總計: 4196576419657641965764196576419657641965764196576
平均: 1146114611461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