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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應合併報繳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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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其已婚但是未滿20歲之子、媳有漏報該子、媳之所得時,可准由其子、媳分開單獨申報,重新核算。
 
  該局指出,按現行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同法第17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另按同法第110條第1項之規定,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因此納稅義務人應於結算申報時,將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各項所得合併報繳,如有漏報所得,仍由納稅義務人補稅受罰。惟財政部函釋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其已婚而未滿20歲之子、媳,經歸戶發現漏未將其子、媳所得合併申報,於違章審理過程中申請分開單獨申報,可准其重行核計所得額依法課稅。因未滿20歲之子女如已結婚,依民法第13條規定,已具有行為能力,得合併其配偶之所得單獨申報課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時,不要忘記合併報繳其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的所得,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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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孟德 地政士事務所
專辦:節稅規劃、親屬信託、共有分割、疑難繼承、祭祀公業、寺廟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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