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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界標管理辦法」第三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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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標管理辦法第三條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界標按材料分鋼釘界標、銅釘界標、水泥界標及塑膠界標等。
前項鋼釘界標、銅釘界標、水泥界標及塑膠界標之規格如附圖。
前二項界標之材料及規格,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斟酌地籍測量或土地複丈實地狀況調整,並報中央地政機關核定。 | 2007-07-03 15: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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