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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繼承人所屬都市計畫道路等公共設施用地抵繳遺產稅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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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財政部
發文字號:台財稅字第0900460178號
發文日期:民國90年03月12日
相關法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89.01.26)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8條(88.01.25)

主旨:有關林○君申請以其名下所有之土地抵繳被繼承人林××遺產稅乙案,請依台南市政府89年11月23日89南市工土字第237964號涵意見「本府同意依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就核定遺產稅應納稅額之百分之八抵繳吳女士名下所有屬都市計畫道路等公共設施用地」辦理。

說明:本件被繼承人林××之遺產稅應納稅額八千餘萬元,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8條第3項規定,台南市政府可分得徵起收入之百分之八十,該府同意就應分得之收入,由林吳君以都市計畫道路等公共設施用地抵償,以取代其依前台灣省政府88府訴3字第144511號訴願決定應履行徵收台南市西區臨安段××地號等土地之義務,因該等土地本係台南市政府應徵收之土地,經由此等方式,土地將直接移轉登記為台南市政府所有,已無需日後另行編列預算徵收取得,故就台南市政府應分得收入部分,因土地未列入徵收補償計畫致不易變價之顧慮,當不復存在。可依台南市政府意見辦理,由納稅義務人就台南市政府應分得收入部分(即本案百分之八稅款),以應徵收之土地抵償,全數移轉登記為台南市政府所有。至其餘屬中央所有之百分之二十稅款,如納稅義務人申請以其他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規定之實物抵繳,應全數登記為國有,如繳納現金,亦全數屬中央所有。 | 2006-09-11 1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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