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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務討論區

獨資工廠因負責人變更,致與房屋所有權人名義不符者,將無法享受按營業用減半徵收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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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市稅處表示,近來該處執行「供工廠直接生產使用減半徵收房屋稅案件」清查工作,發現有部分納稅人將符合減半徵收房屋稅之房屋過戶給子女或將工廠負責人變更,造成房屋所有權人與工廠負責人不一致之情況,致不符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減半徵收房屋稅」規定,因而被該處補徵稅款之情事。
該處特提出呼籲納稅人,依財政部62年台財稅第30076號令釋規定,工廠為獨資經營者,其房屋應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現已改為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工廠營業登記負責人本身所有,始符合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減半徵收之規定,請納稅人注意以免喪失減半徵收資格而被補稅。 | 2007-11-27 09:0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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