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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第6條規定取得土地及建物乙案,復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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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復貴所九十六年六月十三曰桃地登字第○九六○○一○八九二號函。
二、大陸地區人民應一文女士取得土地及建物,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畢案,已悉。
三、另依本部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台(九一)內地字第○九一○○七二一八九號函示: 「.四、關於陸資在臺購置之不動產是否得開放向臺灣地區金融機構擔保借款乙節,行政院大
陸委員會認與開放陸資來臺購置不動產之政策本旨未符,現階段仍不開放,並參照財政部七十九年九月四日臺財融字第七九○二九九六四四號函辦理。」,是以,大陸地區人民不得向金融機構擔保借款。 | 2007-08-29 14:5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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