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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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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台內戶字第0960087375號

修正「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
部  長 李逸洋
 
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四、登錄英文戶籍謄本應注意事項:
(一)姓名之譯音:
1、英文姓名登打方式與護照相同,一律採用大寫英文字母,姓在前、名在後,姓之後加逗號,名字之間加短橫線;如有外文別名,應於英文姓名後以括弧註明。
2、英文姓名依中文譯音使用原則,將中文姓名之國語讀音逐字音譯為英文字母。複姓或冠夫姓之譯音,亦同。
3、已回復傳統姓名之原住民,其英文姓名得不區分姓、名,直接依中文音譯。
(二)出生地之譯音:
1、以申請人提憑之證明文件為主。
2、無提憑證明文件,由戶役政資訊系統自動顯示中英文出生地資料。
3、系統無對照資料者,得至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land.moi.gov.tw)線上地名譯寫系統查詢轉譯,並填註於附件一;英文戶籍謄本記載方式如下:
(1)在國內及大陸地區出生者:依出生之省、直轄市或特別行政區名稱記載;於國內福建省金門縣及連江縣出生者,並應於記事欄載明出生地省、縣及我國國名縮寫。
(2)在國外出生者:記載其出生國國名。
(三)個人記事英譯以身份記事為原則,申請人提出其他記事英譯之需求者,亦得予以節錄。
(四)全戶動態記事僅英譯最後一筆遷徙資料。
(五)日期之英譯,依月、日、年(西元)之順序填寫,除月份需填註英文縮寫外,其餘均填寫阿拉伯數字。
(六)行政區域由系統自動顯示中英文資料,街路門牌由戶政人員自行輸入,其資料來源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辦理。
(七)行政區域及地址:英文填寫順序依室(Room)樓(F)號(No.)棟(Building)衖(Sub-alley)弄(Alley)巷(Lane)段(Sec.)街(St.)路(Rd.)鄰(Neighborhood)村、裡(Village)區(District)鄉、鎮(Township)市(City)縣(County)省(Province)。 | 2007-08-29 1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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