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苓雅區陳太太問:她在95年出售甲、乙兩棟房屋,兩棟房屋之所有權人分別為她本人及其配偶,在96年新購買房屋1棟,可否按重購自用住宅規定辦理95年度綜合所得稅之退稅。
國稅局對於陳太太之問題,答覆如下:假如她95年度出售之兩棟房屋及96年度購入之房屋,皆屬於符合自用住宅規定之房屋,則甲、乙兩戶房屋價額之合計數如小於96年度購入房屋之價額,即可在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95年度因出售甲、乙兩戶房屋經稽徵機關核定財產交易所得而增加之稅額,填報為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惟所指房屋價額係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之契約書所載之買賣價額。【#309】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洪美櫻 聯絡電話:3302058轉62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