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王先生詢問:個人捐款給總統候選人或政黨的政治獻金是否可以節稅?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
依據政治獻金法,個人對特定候選人及政黨的政治獻金,可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列報列舉扣除額,每一申報戶可扣除的金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20%,且不得超過20萬元;個人對同一候選人可扣除的捐贈金額不得超過10萬元,對不同候選人合計不得超過20萬元。對候選人的捐贈期間也有抵稅門檻的限制,對於剛舉行的總統大選,政治獻金捐贈可抵稅期間,是自現任正、副總統任期屆滿前一年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
可列報的捐贈年度,是以捐贈收據上書立的年度為準。另外,個人對政黨的政治獻金捐贈,需注意該政黨立法委員得票率是否達2%門檻,如捐贈的政黨立法委員得票率未達2%,則該政治獻金不能列報列舉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