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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課徵制度及實施成效之檢討與改進

陳孟德

營建署表示,內政部依據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3第2項規定,於90年8月29訂定發佈「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徵收辦法」,徵收對像係依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1規定申請開發許可案件,徵收目的是為改善或增建相關公共設施之用,徵收項目目前係為聯外道路影響費,另住宅社區案件會再加徵學校影響費。

營建署表示,「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徵收辦法」施行至今已逾6年,為符合台灣社會發展趨勢及產業結構之變遷,該辦法實有檢討修正之必要,例如:未來人口的發展為少子女化與高齡化,而現有「學校開發影響費」之徵收似需予以檢討,以避免產生學校用地超額供給與閒置,而高齡者所需之相關公共設施供應不足之虞。又現行法律中,「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似有與「道路開發影響費」同性質費用之收取,但兩者之收費計算標準及經費運用方式又有所不同,兩者是否競合?是否得免重複收費?需進一步探討與研究。另開發影響費開徵以來,其法規適用、徵收費用計算標準、徵收時機與收取型式(現金、可建築土地)、管理帳戶、地方政府運用方式及運用標的等執行成果是否妥適,亦需實際調查後再檢討分析,以作為後續執行之參考;緣此,營建署乃於今年編列新台幣100萬元,公開招標委託專業學術團體辦理本案,以作未來辦理「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徵收辦法」修正之參考。

營建署表示,委託辦理計畫主要工作內容包括:
檢討現有徵收項目:目前之申請開發案件因社會型態轉變,趨多元化與複雜化,綜合型開發計畫案件日益增多,又因應未來人口的發展,目前開發影響費之項目僅有「聯外道路開發影響費」及「學校開發影響費」兩項,是否足以反應開發行為對於週遭環境及公共設施服務水準所造成負面影響,開發者所應負擔之補償項目,故需檢討是否調整現有徵收項目,如需新增徵收項目,項目之類型與種類亦需符合合理性與公平性。

與其他法令競合之疑義:「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徵收辦法」第3條第3項:「第二項收費範圍之內容,如其他法律由同性質費用之收取者,得免重複收費。」,目前執行方式,為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申請報編之工業區開發案件,得免繳交土地開發影響費;但「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徵收辦法」之道路開發影響費,與「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所需繳交之「回饋金」,其收費計算標準及經費運用方式皆有所不同,兩者性質是否吻合,是否確實重複課徵而免予繳交開發影響費,需再深入探討並加以評估分析。

執行成果檢討:「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徵收辦法」,係屬地方政府之稅收,地方政府應專款專用,以作為改善開發當地之公共設施。但目前縣(市)政府對於此項稅收之運用方式及運用標的等執行成果如何?似需實際調查後,再加以檢討分析及檢視縣(市)政府是否成立開發影響費基金或其訂定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是否妥適。

發稿單位:營建署綜合計畫組 聯絡人:陳繼鳴組長 聯絡電話:02-8771-2580 
| 2008-04-18 16: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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