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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有財財產籍管理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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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台財產接字第09630004460號

修正「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第三點、附件八8-2、8-3,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第三點、附件八8-2、8-3。
部  長 何志欽 
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第三點修正規定
三、管理機關應就所經管之國有財產,設置國有財產資料卡(以下簡稱財產卡)及明細分類帳。財產卡以一物一卡為原則,多種財產組成或附有設備之財產,應以組成或主體之財產設卡,並將各個組成之財產及設備登入財產卡。財產卡標準格式及主要內容如附件一,各管理機關並得視業務需要加設欄項輔助登記之。國境外之財產,其財產卡各項欄位,得由外交部視需要另設置之。明細分類帳格式,依照「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所規定表式(作業用於帳式餘額之後加印「備抵折舊」「財產淨值」兩欄,「備抵折舊」之下設「本期數」及「累計數」,帳頁並註明「作業用」字樣。)財產帳卡已建立電子資料檔案者,得以電子檔案或所列印之書面資料替代。 | 2007-08-29 1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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