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寓大廈管理討論區

區分所有建物為共有,其共同使用部分之法定停車位產權登記方式

路過的訪客

內政部民國96 年9 月5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727268 號函
要旨:共有區分所有建物,其共同使用部分之法定停車位產權登記方式。
說明:查區分所有建物為共有,而各共有人又分管部分法定停車位,為使停車位利於使用管理,弭平共有人間對停車位範圍之爭議,並符合現今社會需求,爰區分建物所有權人於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依當事人之申請於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以代碼 88 註記「分管停車位編號:○○」。 | 2008-02-15 10:58:57
0 unlike | like 0
:::

線上使用者

19人線上 (1人在瀏覽互動討論區)

會員: 0

訪客: 19

更多…

計數器

今天: 1131113111311131
昨天: 2036203620362036
本週: 4667466746674667
本月: 6068060680606806068060680
總計: 5083974508397450839745083974508397450839745083974
平均: 1214121412141214